典型案例

诸越华诉宁波宏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时间:2010-02-28 10:02:01 阅读

【文书标题】诸越华诉宁波宏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08)甬民四初字第297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08)甬民四初字第297号 
【审理日期】2008.11.03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诸越华诉宁波宏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甬民四初字第297号

原告:诸越华
委托代理人:吕甲木,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宏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敏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燕,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630103953.7(180方形铁皮立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并销毁用以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模具;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宏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褚越华名称为灯(180方形铁皮立灯),专利号为ZL200630103953.7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的型号为A0364的被控侵权产品;
二、被告宁波宏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褚越华经济损失5万元。(上述款项汇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余姚市支行,帐号:3901310009009013362,户名:宁波耀明电器有限公司);
三、被告宁波宏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自愿将赔偿款增加到10万元;
四、原告褚越华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5 800元,减半收取2 900元,保全费1 020元,合计3 920元,由被告宁波宏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被告宁波宏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30日之前径行支付原告褚越华,本院不作清退)。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贤 军
审 判 员 王  岚
审 判 员 毛 明 强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 雅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