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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例介绍

时间:2014-01-07 10:01:12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例介绍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承办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方坤富律师

时间:2012—2013年

主要当事人:

1. 专利权人严培义;

2. 被告宁波市北仑新港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新港公司)。

最高法院裁定书公布情况:

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zgrmfy/zscq/201308/t20130807_155498.htm


案件摘要:2011年1月,专利权人严培义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宁波市北仑新港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新港公司)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0510049406.X的粉末成形机充填调节限位装置的发明专利权。该发明专利与新港公司产品存在两处不同之处,第一部分,严培义的发明专利技术方案是通过气缸拉动摆块转动,实现摆块的复位。新港公司产品通过推杆、压簧、摆块连接来实现转动和复位。第二部分,严培义发明专利技术特征具有:“横臂上固定两导向座”、“横臂下的机架上安装有固定座”、“调节机构与导向座中的导向套配合”的技术特征,新港公司产品中严培义所称的相对应的技术特征是“横臂上固定的两块设有U型孔的三角铁与调节机构相配合”。严培义代理律师认为新港公司产品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等同侵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构成等同侵权。严培义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严培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13年3月作出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本案发明专利的两个技术特征是否与新港公司的产品的两个技术特征构成等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最高法院裁定书主要内容:

1、第一部分,专利技术特征“横臂上固定的气缸与摆块连接”和新港公司产品技术特征“使用压簧,压簧安装在推杆和横臂之间,推杆与摆块连接”是否构成等同:首先,从实现的功能来看,两者实现的功能基本相同,均能使摆块复位。其次,从实现功能的手段来看,两者存在较大差异。专利的技术方案是通过气缸拉动摆块进行转动,实现摆块的复位;新港公司产品通过推杆、压簧、摆块之间联动的方式来实现转动和复位。专利技术方案中,摆块的正向转动在推杆的带动下独立完成,摆块的复位通过气缸拉力带动完成。新港公司产品正向和反向复位都是通过推杆带动完成的。最后,从技术效果来看,新港公司产品在摆块的转动和复位之间两种工作状态的衔接更加直接、有效,摆块反转复位无需单独设置气缸,结构更为紧凑。本案专利技术特征“横臂上固定的气缸与摆块连接”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使用压簧,压簧安装在推杆和横臂之间,推杆与摆块连接”功能基本相同,实现功能的手段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不构成等同。

2、第二部分,专利技术特征“横臂上固定两导向座”、“横臂下的机架上安装有固定座”、“调节机构与导向座中的导向套配合”和新港公司产品技术特征“横臂上固定有两块设有U型孔的三角铁,横臂下的机架上安装固定座,固定座上设有定位座,调节机构(即活塞杆)与三角铁和定位座配合。)”是否构成等同:首先,从实现的功能来看,两者实现的功能基本相同。对于横臂的上下运动均具有定位作用;对于调节机构(即活塞杆)均有导向作用,防止活塞杆左右摆动或摇晃。其次,从实现功能的手段来看,两者存在较大差异。专利方案实现对横臂定位的手段是横臂和固定在一起的导向座向上移动,导向座上半圆形导向套碰到缸体下端面时,横臂受阻停止移动。实现活塞杆导向作用的手段是横臂前后表面的中间固定对称的导向座,导向座中间阶梯型通孔的下端连接导向套,导向套与活塞杆相配合,防止摇晃和摆动。新港公司产品实现对横臂定位作用的手段是三角铁固定在横臂上,三角铁碰到缸体下端面时,横臂受阻停止移动。实现活塞杆导向作用的手段是横臂下的机架上安装有固定座,固定座上设有定位座,定位座与活塞杆相配合,防止摇晃和摆动。三角铁在上下运动中不与活塞杆接触,不具有导向作用。最后,从产生的技术效果来看,两者均具有定位和导向的功能。本案专利技术特征“横臂上固定两导向座”、“横臂下的机架上安装有固定座”、“调节机构与导向座中的导向套配合”和新港公司产品技术特征“横臂上固定有两块设有U型孔的三角铁,横臂下的机架上安装固定座,固定座上设有定位座,调节机构(即活塞杆)与三角铁和定位座配合。)”功能基本相同,达到的技术效果基本相同,但实现功能的手段不同,不构成等同。


律师评析:最高法院的裁定书对于判断专利等同侵权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1、明确了等同技术特征的概念。比如:本案专利的技术特征“横臂上固定两导向座”、“横臂下的机架上安装有固定座”、“调节机构与导向座中的导向套配合”可以视作三个技术特征,最高法院以功能为导向,将该三个技术特征结合起来作为判断等同技术特征的比较对象,对于等同侵权技术特征的比较对象的确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第一部分的专利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结果来看,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功能基本相同,实现功能的手段不同,技术效果不同,最高法院结论是不构成等同侵权。第二部分的专利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结果来看,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功能基本相同,技术效果基本相同,实现功能的手段不同,也不构成等同侵权。该判例为实务中如何判断专利等同侵权指明了方向,是类似案件重要的参考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