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卓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 2009-11-24 10: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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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 事 裁 定 书 |
(2009)浙甬知初字第222号 |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甲木,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卓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卓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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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 贤 军
审 判 员 毛 坚 儿 代理审判员 宋 妍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素 |
典型案例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卓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时间:2010-02-28 10:02:53 阅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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