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诸越华诉宁波宏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10-02-28 10:02:33 阅读

【文书标题】诸越华诉宁波宏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08)甬民四初字第29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08)甬民四初字第293号 
【审理日期】2008.11.03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诸越华诉宁波宏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甬民四初字第293号

原告:诸越华
委托代理人:吕甲木,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宏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肖敏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燕,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430084693.4的壁灯(四筋圆柱倒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并销毁用以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模具;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宁波宏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褚越华名称为壁灯(中号四筋圆柱顺挂),专利号为ZL200430084693.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的型号为A0321L的被控侵权产品;
二、被告宁波宏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褚越华经济损失5万元。(上述款项汇至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余姚市支行,帐号:3901310009009013362,户名:宁波耀明电器有限公司);
三、被告宁波宏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自愿将赔偿款增加到10万元;
四、原告褚越华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5 800元,减半收取2 900元,保全费1 020元,合计3 920元,由被告宁波宏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被告宁波宏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30日之前径行支付原告褚越华,本院不作清退)。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贤 军
审 判 员 王  岚
审 判 员 毛 明 强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 雅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