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标题】江基成诉郭成住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件字号】(2008)甬民四初字第84号 |
【审理日期】2008.04.28 | 【调解日期】 |
【案件分类】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全文】
江基成诉郭成住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甬民四初字第84号
原告:江基成。 委托代理人:陶旭峰,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学锋,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成住。 委托代理人:俞土根,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甲木,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基成与被告郭成住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4月23日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着手履行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基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基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基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