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成果

律师伦理、律师信仰与律师营利

时间:2010-08-28 10:08:30 阅读

律师伦理、律师信仰与律师营利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吕甲木

   

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律师这一在中国社会中并不引起广泛关注的职业群体,经过某报的夸大、讽刺、挖苦式的报道,把律师行业中最阴暗的一面呈现在国人面前,从而又引起有关律师伦理、律师信仰与律师营利的辩论。

律师伦理是指制约律师内部成员之间以及外部行为的共同的、客观的道义准则。在我国,有律师法、司法部和律师行业协会颁布的行政规章、协会章程、纪律规范制约律师的行为,构成了中国律师的伦理规范。但这些伦理规范,仅是形式上的律师伦理。实质上的律师伦理应该是植根于律师内心的一种信念,能够得到高度认可的职业信仰。

律师信仰作为实质上的律师论理,也是法律人的职业论理。律师信仰的不是政治而是法律,其意识形态中应以自然法和人权思想,社会正义观和法治主义为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实质属于追求人权、正义、法治的,其行为应该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不应受到律师伦理的苛责。政治标准不应成为也不能成为律师的信仰和律师伦理。因为政治永远都是为了政治目的而为特殊的个人、团体利益服务。现代政治不是忠于法律而是忠于阶级利益、党派利益、派别利益、政客利益。特殊的政治团体、政客为了达到政治上的目的,有采取符合现行法规定的手段去谋取自己的政治利益,如果通过现行法规定的途径无法达到其目的,其就会诉诸现行宪法、法律为“恶法”,千方百计想修宪、修法。而无法修宪、修法时,一些激进的政治组织就会采取不符合现行法的手段去对抗现行的法律秩序,比如鼓动民粹,发动街头运动,拖垮合法政府,甚至发动暴力运动去夺取政权,包括牺牲平民的恐怖行动以及不光彩的暗杀行动。而律师的信仰是人权、正义和法治,这是人类社会的普世价值。在现代文明社会,没有人能够公开否定或对抗人权、正义和法治。作为律师,也以其职业信仰中的“人权、正义、法治”来判断现行宪法和法律是否为“恶法”,如果不是恶法,就应该遵守现行法,如果是恶法,就应该通过合法途径来修改恶法。

因为律师的信仰是文明社会人类的普世价值人权、正义和法治,时时要对政府的某些违法行为进行“对抗”,所以为了保持律师的中立性,必须赋予律师独立的地位,不应成为国家供养的对象,因此,律师不向国家领工资,而是自行谋生,由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诞生了一个全新的服务行业——法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是律师是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去维护委托人的个人合法权利和个体正义,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人权、正义和法治的行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整个法律服务业要生存、要发展,要实现每个自然人的个人权利和个体正义,要推动整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的人权、正义和法治的发展,必须要有经济基础,要有资金支持,要实现营利。

    我们要大声疾呼,律师是国家税收的贡献者,是经济发展的推动者,而不是骗当事人钱财的奸商,也不是介绍贿赂的掮客!律师是社会稳定的捍卫者,而不是破坏秩序的鼓动者!律师是为法律而斗争,而不是为政治而斗争!当然,每一律师要正视律师群体在当下的中国属于弱势群体这一客观现实,所以要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要学会自我保护,这样,才能维护当事人的个人权利和个体正义,从而实现整个国家的人权、正义和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