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成果

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调研报告(上)

时间:2019-12-04 09:12:42 阅读

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调研报告(上)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吕甲木、乐柯南、沈燕*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知产力

【摘要】审理全国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1月1日正式运作。根据对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广东、北京、浙江、上海、江苏2016年到201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数据的分析: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年均递增率约为37.78%,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估计在39万件;专利一审民事案件的递增率为14.7%,2019年全国专利一审民事案件约为25000多件,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占专利民事案件的比例约为39.25%,故2019年一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民事案件约为9900多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平均上诉率约为11.25%,全国二审发明实用新型民事案件约为1100多件;一审专利行政案件基本为1000件左右,二审约在250件左右。未来知识产权法庭除了通过移动互联技术、巡回审理等开庭外,不会实现三合一,也不会纳入商标和著作权案件,除非有较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否则不会设立地方派出法庭。

【关键词】专利 上诉法院 知识产权法庭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自2019年1月1日开始,不服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等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案件,申请再审仍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该规定出台后,业界认为全国二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将造成案件数量激增,“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久拖未决的现象根本无法得到解决。为此,我们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上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前5名的广东、北京、浙江、上海、江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数据的分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数量不会出现不堪重负的情形。

一、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设立探索

2008 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2010年4月12日,《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提出了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行动计划,表示要继续研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相关问题,重点考察美、日等国的专门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制度。但之后直到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讨论没有出现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

2013年8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在全国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在科技创新体制改革中提出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自此之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列入了我国深化改革的路线图。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在2014年底,在北京、广州、上海正式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在公开场合发声或提交正式议案的方式,建议设立负责知识产权上诉审的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2015年3月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政协委员陶凯元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研究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全国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管辖法院,有效统一知识产权诉讼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2016年3月两会,全国政协陶凯元委员提交《关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几个主要问题建议的提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全国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管辖。2017年3月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杨梧建议应成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二审法院能进一步统一审判标准,也能避免地方保护,保证审判的公平、公正。2017年6月28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2017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提出积极推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201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建议从推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

2018年2月,中办、国办公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实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四化”,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裁判尺度不统一、诉讼程序复杂等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将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域外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梳理

(一)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模式

法域

改革前

改革后

管辖范围

效力抗辩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不服专利复审决定的,或进口专利侵权不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的,向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上诉,再不服,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不服联邦地区法院专利侵权判决的,向所属巡回上诉法院上诉,再不服的,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

1982年,管辖不服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复审会和商标评审会决定而提起的授权确权案件;不服所有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专利侵权判决的上诉案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而提出的上诉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只负责法律审,而不负责事实审。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如当事人对专利有效性有争议,有权作出裁决,且具有绝对效力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知识产权高等法院

关于特许厅审决的审决撤销诉讼,一审由东京高等法院专属,而侵权一审则由各地方法院管辖, 其二审相应地由全国八所高等法院审理。1996年修改民诉法,技术类知识产权诉讼由东京和大阪地方法院竞合管辖,而非专属管辖二审则根据一审对应的高等法院管辖

2005 年,受理有关专利、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计算机软件的二审案件,一审分别由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专属管辖,非技术类案件,由东京和大阪地方法院竞合管辖。不服的,上诉到最高法院。不涉及刑事

专利侵权诉讼对专利效力判定只体现在判决理由中,而非判决主文中,只在当事人间具有相对效力

韩国专利法院

1998年,受理当事人不服专利商标局内知识产权审判部作出专利、商标相关的工业产权案件。2016年,让“专利法院”管辖知识产权侵权的二审案件。全国划分为5个区 域,指定5个地方法院作为知产一审管辖法院。专利法院为二审法院不服专利法院的,上诉到最高法院

台湾智慧财产法院

知识产权诉讼是以“公法及私法二元制”为中心,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而涉及知识产权有效性的行政诉讼则由行政法院管辖,且只有行政法院有权决定知识产权是否无效。

2008年,管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二审;刑事二审,少年除外;及相关的行政案件一审不服民刑二审的,上诉到最高法院,不服行政的,上诉到最高行政法院。对民事、刑事并非专属管辖

在侵权案件中就知识产权有效性做出的判断仅有个案效力

德国联邦专利法院

1962年设立。仅受理不服德国专利和商标局和德国植物新品种局决定的案件、宣告专利无效的案件、专利强制许可的案件等, 涉及是否授予 权利的有效性争议案件,侵权案件仍由普通民事法庭审理

侵权法院不审查权利效力,严格二元制

(二)商业法院模式

奥利地、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和菲律宾等地由商业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在奥地利,维也纳商业法院享有对专利侵权案件的专属管辖权无效案件则有奥地利专利局无效复审委员会处理,其上诉可在最高法院专利和商标庭进行。爱尔兰于2004年1月建立了商事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是其主要任务之一。葡萄牙于2003年3月通过了《工业产权法典》,建立了里斯本商业法院专门审理工业产权纠纷。在西班牙,商业法院共计审理知识产权等六类案件。在瑞典,在四个城市设有商业法院,这些商业法院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适格法院,另外设立了专利法院对专利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在菲律宾,知识产权案件由特别的商业法院实行专属管辖。

(三)普通法院内设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模式

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等20几个国家和地区跟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前的模式一样,通过在普通法院内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