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成果

2012年中国十大法治新闻评述

时间:2013-02-24 10:02:11 阅读

2012年中国十大法治新闻评述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吕甲木

 

我们送别了传说中是世界末日的2012年,迎来了蛇年2013年。在蛇年的起点上,回首过去一年在中国发生的法治事件,作为法律人无法平静,也无法激动,惟有脚踏实地,继续为法治事业而默默奋斗。

过去的2012年,虽然没有发生世界末日的事件,但对于我们这一国度而言,已经发生的法治事件的热度绝不亚于世界末日。因为2012年发生的事件对于一部分意欲剑走偏锋,逆潮流而动的枭雄及其“五毛党”而言,就是世界末日。

作为一名偏安于东南沿海宁波这一二线城市的普通律师,自从2009年初开始每年推出年度中国十大法治新闻评述后,现在已经是连续第5年推出年度法治新闻评述了。其中由法制日报社主办,以“梳理年度法治新闻,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为宗旨的《法制日报》2012年度十大法治新闻评选结果在201316日揭晓。其评出的反映中国法治领域重大变化和进步以及产生广泛影响的2012年度十大法治新闻为:1.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明确法治是治国理政基本方式;2.纪念现行宪法三十年大会召开,习近平强调保障宪法有效实施;3.全国人大通过决定修改刑诉法,尊重保障人权入宪之后再入法;4.规范互联网传播加强信息保护,常委会出决定提供上位法依据;5.中国司法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国务院新闻办首次发表白皮书;6.总理指示迅速起草立法步伐快,校车安全条例半年出台并施行;7.湄公河惨案成功侦破两审终结,创国际警务司法合作典范;8.国务院批准后人大常委会授权,广东先行先试审批改革探经验;9.最高检推动查询系统全国联网,行贿犯罪数据共享可异地查询;10.足坛反赌扫黑系列案陆续宣判尘埃落定,五十九人获刑事处罚。其中由《民主与法制》周刊主办,民主与法制网协办的“2012年中国十大法治新闻”评选结果于2013129日揭晓。经过投票和评委评定,由广大网友和读者共同评选出“2012年中国十大法治新闻”,评选结果如下:1.公益诉讼进入民诉法;2.刑事诉讼法大修通过;3.薄熙来被“双开”;4.吴英集资诈骗案;5.杀人、抢劫犯周克华被击毙;6.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7.毒胶囊事件;8.广州市“房叔”落马事件;9.陕西“表哥”被撤职事件;10.上访妈妈唐慧、重庆任建宇发帖被劳教案。

按照大致的时间顺序,本人以一个普通法律人的认识,纯粹从法律、新闻的角度,以客观、中立的立场,认为2012年中国十大法治新闻为:1.王立军、薄谷开来、张晓军案审结及薄熙来案移送司法;2.吴英非法集资案重审改判死缓;3.刑事诉讼法通过大修4. 湄公河惨案凶手判处死刑5.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6. 唐慧、任建宇被劳教案; 7. 十八大明确法治是治国理政基本方式;8. “表哥”、“房叔”事件掀起网络反腐新高潮;9. 习近平强调保障宪法有效实施;10.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出台互联网管理规定

    一、王立军、薄谷开来、张晓军案审结及薄熙来案移送司法

        2012年2月67日,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事后,侦查机关依法对此进行调查。2012314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多年来,重庆市历届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为改革建设事业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现任重庆市委和市政府必须反思,并认真从王立军事件中吸取教训。王立军事件发生以后,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国际社会也十分关注。中央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专门调查。目前调查已经取得进展,我们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严格依法办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一定会给人民以回答,并且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走过弯路,有过教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中央作出关于正确处理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以来,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党的基本路线,并且做出了改革开放这一决定中国命运和前途的重大抉择。历史告诉我们,一切符合人民利益的实践,都要认真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并且经受住历史和实践的考验。这个道理全国人民懂得。因此,我们对未来抱有信心。” 63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依法终止王立军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722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王立军因涉嫌叛逃罪由成都市国家安全局执行逮捕,82日侦查终结后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王立军涉嫌徇私枉法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于82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王立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分别于88日、91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95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立军涉嫌犯罪提起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违背查禁犯罪职责,徇私枉法,明知薄谷开来有故意杀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立军作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外国驻华领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察措施,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立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叛逃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立军后来要求重庆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杀人案重建档案、调查补证、保留物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积极协助复查,为公安机关侦破该案起了重要作用,可以对徇私枉法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立军犯叛逃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立军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立军揭发了他人重大违法犯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17日对王立军涉嫌叛逃、滥用职权案因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于918日对王立军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924日上午对王立军案一审宣判,王立军因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叛逃并受贿305万,共获刑15年。

薄谷开来,原名谷开来,薄熙来妻子。201226日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事件发生后,对王立军反映的20111115日英国公民尼尔·伍德在重庆被发现死亡一案,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复查组,进行了复查。2012726日薄谷开来、张晓军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9日,该案件在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8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谷开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晓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薄谷开来及其子薄某某与被害人尼尔·伍德因经济利益发生矛盾,尼尔·伍德在电子邮件中言辞威胁薄某某,薄谷开来认为其已威胁到其子薄某某的人身安全,决意将其杀害。为此,薄谷开来安排重庆市委办公厅原工作人员(其家中勤务人员)、同案被告人张晓军邀约并陪同尼尔·伍德到重庆,于20111113日安排尼尔·伍德入住重庆市南山丽景度假酒店。法院查明,薄谷开来准备了含有氰化物的毒药,当晚薄谷开来安排张晓军携带毒药陪同其前往尼尔·伍德住处,薄谷开来在房间内与尼尔·伍德饮酒、喝茶,张晓军在门外等候。后尼尔·伍德因醉酒倒在卫生间,薄谷开来叫张晓军进入房间并要去其随身携带的毒药,张晓军将尼尔·伍德扶到床上,薄谷开来趁尼尔·伍德呕吐后要喝水之机,将毒药倒入其口中,致其死亡。后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毒化检验,尼尔·伍德的死因符合氰化物中毒所致。

2012315,中共中央决定薄熙来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4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听取了对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事件(王立军事件)调查和对薄谷开来(薄熙来之妻)涉嫌投毒杀害英国公民尼尔·伍德案件复查情况的汇报。鉴于薄熙来在王立军事件和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案件中的错误和责任,且在上述两起案件(事件)调查和复查过程中还发现了薄熙来的其他违纪线索,中央决定,停止薄熙来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并由中央纪委对其立案检查。9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案的审查报告》,决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经查,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辽宁省、商务部领导职务和中央政治局委员兼重庆市委书记期间,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在王立军事件和薄谷开来故意杀人案件中滥用职权,犯有严重错误、负有重大责任;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利用职权、薄谷开来利用薄熙来的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其家人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与多名女性发生或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此外,调查中还发现了薄熙来其他涉嫌犯罪问题线索。薄熙来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极大损害了党和国家声誉,在国内外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重大损失。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处分,待党的十七届七中全会予以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薄熙来开除公职处分;将薄熙来涉嫌犯罪问题及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10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罢免了薄熙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薄熙来的代表资格终止。114日,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中纪委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作出的给予薄熙来开除党籍的处分。

评述:薄熙来、王立军事件不仅是中国,而且在全世界也可以算得上是一件重大的政治、法治新闻,对中国未来的政治、法治走向也能产生重大影响。薄熙来作为众所周知的高干子弟,红二代的代表人物,早在大连时已被国内外的评论家视为中国正在升起的一颗政治明星。正如光明网的评论员所言,薄熙来此前的仕途,如果不说是一马平川的话,那也堪称是坦途一条,绝对算得上是要风有风、要雨有雨。但是,薄熙来在仕途上打马赶路、在政坛上呼风唤雨的过程中,时刻不忘打造、包装个人的政治形象,充分而巧妙地利用其所辖之地的“党的喉舌”以及现代大众传播工具,把其应负的政治义务和必须履行的官员职责转化成个人的“政治魅力”,由此不断垫高其实现个人政治抱负所需蹬踏的台阶。这种“垒台阶”的过程,其实就是把政治人格化的过程。2010年的报道中对于薄熙来为什么喜欢引用毛泽东的语录作解释:薄熙来自2007年底接手重庆,以“扬红抑黑”为执政主线,着力打造“五个重庆”,倡导“唱读讲传”,为啥成效显著,广受褒扬?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始终高举毛泽东思想的旗帜,特别喜爱引用毛泽东的话。薄熙来以毛泽东思想的继承者自居,把自己塑造成毛泽东的接班人。有关毛泽东的功过是非在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作了定性。薄熙来对于毛泽东的缺点可以说是依样学样,薄熙来也信奉毛泽东式的一言堂,把个人意志凌驾于制度之上,在官场中贯彻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胜王败寇法则。王立军之辈的起落完全受控于薄熙来的好恶。同时,最为关键的是薄熙来为了搏出位,明知自己在重庆实行“唱红打黑”并通过媒体进行大力吹捧的作法的实质就是在实践毛泽东发动群众进行文化大革命的路线。唱红就是在意识形态中贯彻毛泽东在文革中路线,唤起那些对不满现实,对文革存在着幻想的群众的拥护,打黑就是打击不听话的官员、企业家,以达到消除异己的目的。薄熙来是何等聪明之人,其知道在重庆实行的路线是与中央分道扬镳的独木桥,如成功则为枭雄,如失败就会身败名裂。但薄熙来还是选择了这一招险棋,而薄熙来当权时的官方媒体以及体制中的同僚无一对其这一危险的作法提出质疑,以王立军为首的重庆政法系统对薄熙来以违背法治的方式进行的这种运动式的打黑行动大力支持,积极参与。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我认为最为关键的是官员任命的方式出现了问题,现在的主要官员、一把手不是民主选举产生而是个别人或某几个人拍脑袋决定的。官员、体制内的媒体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前途,当自己前途是控制在某一个人或某一小团体不透明的决策时,不得不唯上马首是瞻。薄熙来自知唯上无望时,才另外选择了这一条危险的道路。所以,薄熙来、王立军的悲哀源于中国政治体制的悲哀,如果建立了宪政国家,官员的前途由选民决定,那么政治人物就可以凭自己的政绩来获得选民的支持,无须奉承拍马也无须“唱红打黑”。

二、吴英非法集资案重审改判死缓

    吴英,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3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逮捕。2009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死刑。20121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14日,温家宝在记者招待会上回答中央广播电台记者就吴英案提问时表示:“我注意到,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十分关注吴英案。我想这件事情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第二,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慎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通知,并且对吴英案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第三,这件事情反映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与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不适应。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而银行又不能满足,民间又存有不少的资金。我们应该引导,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使其规范化、公开化,既鼓励发展,又加强监管。我可以告诉大家,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正在积极考虑将温州的民间金融作为综合改革的试点之一。”4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吴英在早期高息集资已形成巨额外债的情况下,明知必然无法归还,却使用欺骗手段继续以高息(多为每万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过180%)不断地从林卫平等人处非法集资。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挥霍,还对部分集资款进行随意处置和捐赠。吴英个人购买服装、化妆品、吃喝等花费集资款逾1000万元,拥有4辆宝马车,还花费375万元为自己购买法拉利跑车1辆。吴英取得集资款项后,为了炫富,以骗取更多的资金而出手大方,在向杨卫陵等人借款3300万元炒期货全部亏损后,却谎称盈利,竟另筹资分给杨等“红利”1600万元,后又陆续从杨处骗得资金5000多万元;公司员工外出办事结余90万元,主动要其不必上交财务等等,最终导致38亿元集资款无法归还。吴英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手段。为了进行集资,吴英隐瞒其资金均来源于高息集资并负有巨额债务的真相,并通过短时间内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和签订大量购房合同等进行虚假宣传,为其塑造“亿万富姐”的虚假形象。集资时,其还向被害人编造欲投资收购商铺、烂尾楼和做煤、石油生意等“高回报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吴英非法集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吴英委托杨某等人为其在社会上寻找“做资金生意”的人,事先并无特定对象,事实上,其非法集资的对象除林卫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还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也包括俞亚素等数十名直接向吴英提供资金因先后归还或以房产等抵押未按诈骗对象认定的人。在集资诈骗的11名直接被害人中,除了蒋辛幸、周忠红2人在被骗之前认识吴英外,其余都是经中间人介绍而为其集资,并非所谓的“亲友”。林卫平等人向更大范围的公众筹集资金,吴英对此完全清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5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21127日,两起和房产相关的吴英“案中案”在浙江金华中级法院开庭重审。

评述:吴英二审被维持死刑判决后,引发海内外舆论广泛关注,网民们对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一场罕见讨论,一个普通案件迅速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就在吴英命悬一线之际,社会各界围绕本案的讨论也如火如荼。吴英该不该死?舆论主流看法与法律判决截然相反,实属罕见。一时间网络上各界别的知名人物都纷纷要求“刀下留人”。就本案的案情而言,其实并不复杂,数额比吴英小的集资诈骗案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也大有人在。之所以吴英案引起轰动,主要是案发前吴英作为神秘富姐已经成为了媒体的焦点,当富姐成为集资诈骗案的死刑犯,这中间定能挖掘出很多新闻价值。媒体的持续关注,乃至在总理的记者招待会上,央广记者抛出了吴英案让总理表态。当然,我国的法治建设太需要这种类似吴英案的焦点事件来推动了,如果没有焦点事件,那么法治建设难有进展。我认为所有的诈骗类案件均要废除死刑,毕竟诈骗案件不是暴力犯罪,没有损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大多数诈骗类案件中被害人自己也有问题,说的好点听是警惕性不高,上当受骗,说的难听点,就是财迷心窍,是想不劳而获发横财。因为很多被害人均是被诈骗犯编织的金钱梦所吸引,是为了得到更大的回报而将金钱自愿送给诈骗犯。集资诈骗犯尤其如此,被害人基本上都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甚至一边吸储,一边放高利贷,赚取利息差。吴英案中最高法院认定其非法集资的对象除林卫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还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的事实就是集资诈骗犯罪链的体现。因此,在集资诈骗犯中,被告人、中间人、被害人其实都差不多,在被告人生意兴旺的时候,被害人为了赚取高额利息,不惜找关系主动向被告人提供资金,在被告人资金链断裂之前,没有一个被害人会主动向警方报案。因此,从被害人角度而言,根据刑罚报应理论,根本没有判处集资诈骗犯死刑之必要。如果认为集资诈骗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应予严惩,应该保留死刑,那么真是大错特错。诚然,国家金融秩序需要维护,民间高利贷必须得到打击。但这里最应该承担责任的是金融监管部门。银行金融机构基于风险考量,爱富不爱贫,对于资金富裕的大企业是主动上门,提供巨额信贷;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按照行政级别提供数额从几万到上百万的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而对于流动资金紧张、固定资产不多的中小企业则是收紧口袋。而这些有巨额授信的大企业则将自己不需要的多余信用贷款投入民间借贷,而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将信用贷款投入民间借贷。但是,真正从事实业的企业根本没有多余的流动资金,也无法将钱借给他人。因此,民间借贷中的很多大额借贷资金基本上就是从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中流出的。其实,金融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既要让金融机构赚钱,也要让企业赚钱,毕竟从经济发展而言,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因此,进行金融改革、治理民间借贷可以按照以下路径进行:

1.改革金融机构信用贷款制度,严格限制信用贷款用途。对于信用贷款的款项必须跟踪贷款用途,信用贷款必须根据真实的交易合同、交易发票将款项在银行的监管下直接支付给收款单位,而不能将贷款交付给贷款人自由支配。

2.改革金融机构经营性贷款制度,降低企业的还贷压力。目前企业的经营性贷款一般是1-3年,贷款期限届满必须一次性归还贷款,再重新办理贷款,归还旧贷到办理新贷之间有一时间差。而目前企业的经营利润普遍不高,尤其是普通的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型企业,要依靠利润来归还全额贷款根本不现实。因此,归还旧贷的款项必须从民间借款进行周转。这也是民间借贷得以蓬勃发展的原因。如果银行金融机构不批准新的贷款,则该企业的资金链断裂,造成用于归还旧贷的民间借贷无法归还,企业主逃跑,企业倒闭,员工失业,政府为了维稳垫付员工工资,公安千里通缉以集资诈骗的罪名将企业主抓捕归案,法院从严判决,将被告人判处无期乃至死刑。在这一过程中,没有一方得利,表面上虽然银行金融机构没有遭到损失,但企业倒闭,经济不佳,使银行损失客户,对整个金融行业也是有害无益。因此,必须在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与企业的还贷压力之间进行平衡。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将按揭贷款制度引入到企业的经营性贷款中来,扩大企业的可抵押担保的财产范围以降低贷款门槛;延长贷款期限,通过分期还贷方式降低企业的还贷压力。

3.放宽贷款公司资格限制,扩大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这一步骤目前已在实施,比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已经在经营。但是,相对于民间放贷的大军而言,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数量毕竟还是少数,准入门槛很高。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县域,其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基本上为个位数,村镇银行甚至更少,更不用一般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了。浙江省有90个县级行政区域(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小额贷款公司250家左右,平均每个县2家多,村镇银行50家左右(不包括村镇银行分支机构),每个县不到一家。此外,已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许多股东还另外设立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从事民间借贷,赚取高额利息。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是民间借贷改革的方向,对民间借贷通过有序引导,让其成立贷款公司,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为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门槛应该降低,比如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控制在1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控制在500万元,发起人信用良好的就应该核准设立。只有有足够的市场主体,才能杜绝垄断,从而通过充分的竞争,活跃金融市场,通过市场竞争在国家利率政策的浮动幅度范围内调节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如果你有自由资金,你想从事向公众的放贷业务,那么你可以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合法的放贷业务。

4.设立非法向公众放贷罪,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高利贷之危害,毋庸多言,与黑社会、非法拘禁、绑架、赌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胶结在一起。目前打击高利贷多半停留在口头上,在实际操作中不多。在民间借贷领域,基本上以打击非法吸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为主进行定罪。对于非法向公众发放高利贷的行为,现行刑法虽然可以通过高利转贷罪或非法经营罪入罪,但实务中以此罪名打击高利贷的极少。因此,为了震慑高利贷行为,必须将非法放贷行为从非法经营案中独立出来,单独设立非法向公众放贷罪,对于以超过司法机关规定的最高利率向公众进行放贷达到一定数额的,以非法向公众放贷罪定罪。

三、刑事诉讼法通过大修

2012314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共作了111处修改,很多条文的增删、修改均为有实质性改变的修改。

评论:刑事诉讼法作为小宪法,是将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予以具体落实的法律,是将人权宣言规范化的法律。刑事诉讼法的此次修改,不是简单的无关痛痒的修修补补,而是彻底的大修。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将律师法中已有的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予以重新确定,以解决律师法实施以后公安看守所以刑事诉讼法未修改,律师法对其没有约束力,在未经侦查机关许可的情况下不安排律师会见的会见难问题。第四十二条明确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这一规定从程序上防范辩护人被侦查机关打击报复,以保证侦查中立。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规定意义极其重大,不得自证其罪是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也是人权保障的最低要求。此外,刑事诉讼法还将此前非法证据排除司法解释的内容纳入到法条中,增加了证人保护的规定以及将审查逮捕的程序予以细化。总体而言,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积极意义还是很大的,当然一些涉及司法体制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改动,不过在宪法未修改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也是无权改动。比如审查逮捕的权力作为一种决定是否较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准司法行为,按理应由中立的法院进行预审,应该有相应的控辩程序,由法院居中裁决。而现在审查逮捕的权力由检察院行使,检察院一边要行使作为侦查权延续的控诉行为,作为与犯罪嫌疑人对立的控方,另外还要行使侦查监督、居中裁决的审查逮捕行为,最为关键的是我国的检察院还有部分案件的侦查权,自己监督自己侦查的案件,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其中立性难以得到保证。作为指控犯罪的检察权与侦查权一样,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因此很多国家实行的是检侦合一体制,在一个政府部门下面设立侦查与检察两大并行的下属机构。而监督权必须要有独立的中立机构行使,行使监督权者自身不应是当事部门或与当事部门有利害关系的部门。所以,在检侦合一中,审查逮捕的权力是由法院行使,而不是由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院行使。在下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如果不想削弱检察院的地位,那么建议将审查逮捕这一侦查监督权移交给法院,法院也可以把本质为行政权的执行权移交给检察院。这样,执行难的问题也能解决。

四、湄公河惨案凶手判处死刑

2011105,两艘中国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被劫持,13名中国船员被杀害。案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尽快查明案情,缉拿凶手。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迅速抽调200多名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在中方积极倡导下,中老缅泰四国建立了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机制。2012510日,历尽7个多月的跨国抓捕,策划制造湄公河惨案、长期盘踞“金三角”地区的特大武装贩毒集团首犯糯康被中老警方联手抓获后依法移交中方。11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一审宣判。12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主犯糯康等6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主犯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扎波、扎拖波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有期徒刑八年。

评述:外国人在境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事情时有发生,特别是留学生或在境外经商的商人由于人数众多,受到侵害的几率很高。但是像湄公河惨案一样,有组织的一次性对人数如此之多的中国公民实施暴力屠杀的情形的确少见,毕竟中国还没有正面招惹基地组织等国际极端恐怖组织。对于组织专案组赴境外参与抓捕犯罪团伙,在正常的情况下很难想象,因为这涉嫌到一国的司法主权。但在湄公河惨案中,根据披露的信息,在抓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中国警方,抓捕计划的制定、情报的收集、关系的协调均由中国专案组为主,所在国的军警只是配合抓捕行动,甚至中国专案组在境外就对糯康团伙成员进行秘密审讯。在这一抓捕刑事犯的过程中,显然是不符合驻在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也不可能遵守中国刑事诉讼中有关强制措施的规定。最后,老挝军警抓捕了糯康后移送给中国,由云南省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由云南省的法院依照中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审判。所以,最近披露的信息认为由于法律障碍,在境外秘密抓捕糯康团伙这种打击犯罪的方法仅系个案,在今后也不太可能会出现,参照意义不大。在国际上有此先例的也只有美国实施了类似的抓捕行为,当然以色列的定点清除行为走的更远,明显违背国际法。美国将抓捕的基地组织、塔利班恐怖分子关在美国境外的关塔那摩监狱,这些人不享有美国法律规定的刑事罪犯的权利,也不享有战犯的权利。在这一事件中,政治意义大于法律意义,一则由于中国综合国力的强盛,二则也由于东南亚的这几个国家自身侦查力量较弱。因此,当中国决定不能在国际上丢掉面子,决心铲除糯康团伙时,东南亚的这几个国家不得不在司法主权上作出让步,配合中国行动。

五、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

2012831,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于原先的民事诉讼法作了60次修改,是2007年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进行修改后又一次全面系统的修改。

评述:2007年以后对民事诉讼法又进行了一次修改,实非正常,但在我国,对法律进行修修补补是常事。因我们奉行的是实用主义哲学,立法、修法、废法按需要而定。当然,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的积极意义也是很大的,包括确立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打击虚假诉讼的规定;增加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小额诉讼、公益诉讼等规定。

六、唐慧、任建宇被劳教案

200610月,唐慧的女儿乐乐被诱骗、强奸并卖入“妓院”。在随后的三个月内,被逼卖淫一百多次。得知11岁幼女被逼卖淫,受害人母亲只身将女儿救出,却在长达两个多月的时间里遭遇当地警方“无人受理”的不作为对待——直到唐慧“以死相逼”,警方才正式立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在20088月、200910月两次撤销本案原判,发回重审,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三份判决,对一干被告人的刑责随着两次撤销原判而逐渐加重。20126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包括“妓院”老板秦星在内的两名被告因强迫卖淫罪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有1人获刑15年。在终审之后,唐慧仍不满判决,她要求200万元的赔偿和全部7名犯人判处死刑。为此她进行了上访,并且还在法院办公室滞留和作出一些过激行为。同年8月,因不满永州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处理,曾多次上访的唐慧被以“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的名义劳动教养16个月。唐慧被劳动教养的消息被公布后,却引来舆论的一片哗然。 2012年8月6下午,湖南省委政法委对外界表示,省委政法委对永州幼女被强奸、其母唐慧反映的有关情况高度重视,已成立调查组赴永州调查此案办理情况。调查组负责人表示,一旦发现有错,将坚决依法纠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8月8,湖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受理唐慧对劳动教养案的复议。唐慧的劳动教养决定经复议被依法撤销。

任建宇,20097月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当年获重庆市选派到彭水县郁山镇担任大学生“村官”,后被录用为公务员。重庆方面称,20114月至8月,任建宇因在腾讯微博和腾讯空间里复制、转发和点评一百多条“负面信息”,“攻击”政府,被劳教2年。其父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教决议。20121117日,重庆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处理不当”的理由撤销了劳教决定,任建宇重获自由。201211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驳回任建宇的起诉。任建宇在微博上说“判决未还我清白”,要“一直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我希望我的案例会成为一个判例,这15个月换来所有人的安康”。

评论:劳动教养制度是在1950年代中共中央发动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中从朝鲜和前苏联引进,但形成世界上中国和朝鲜独有的制度。一般认为,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19578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经过19578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当时人们认为这主要是针对划为右派的人员。直至1979年,中国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没有明确的期限,很多人最长劳教长达20多年。19791129日国务院颁布了经过197911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以后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复劳教问题。因此,劳动教养是政治斗争的产物而不是和平年代用法律治理国家的手段。劳动教养的人并没有犯罪,但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远远超过部分自由刑,公安机关不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法律人基本上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和国际人权公约。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并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得授权国务院就这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在没有正式法律的情况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同时规定的处罚种类中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这里的“程序”,是指经过合格的法庭审理。因此,劳动教养在国际人权对话中,是被批评指责最多但又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予以辩护的制度。但是,废除劳动教养的最大阻力来自于地方政府和公安部门。上世纪90年代初行政处罚法起草过程中就有专家提出要将劳动教养纳入法制化轨道,但由于遭到公安部门的强力抵制而作罢。公安部门和地方政府认为保留劳动教养制度大致的理由有以下几点:1.由于目前国内的治安环境还不是很好,地方政府维稳压力很大,劳动教养制度效率高、威慑力大;2.劳动教养不属于行政处罚,是一种强制措施,不受行政处罚法约束;3.国务院的两个劳动教养决定都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与法律的效力相当,因此劳动教养规定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这一上位法依据;4.此外,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不具有溯及力,在该决议未废除之前,劳教规定并不违反宪法和立法法以及行政处罚法。劳动教养制度一定要废除,而且已经引起中央的重视,将其作为政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当然,公安部门目前把废除劳动教养的皮球踢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你批准的,你不废除,我们只能执行。如何改,是改个名字换汤不换药还是彻底废除,在行政拘留与拘役、徒刑等自由刑之间不设置任何中间措施,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七、“表哥”、“房叔”事件掀起网络反腐新高潮

2012921,中共陕西省纪委在其官方网站秦风网中发布称,鉴于陕西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达才在“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笑脸”的不当行为和佩戴多块名表等问题,陕西省纪委高度关注,及时进行了认真调查。“调查表明,杨达才存在严重违纪问题,依据有关纪律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经省委研究决定:撤销杨达才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陕西省纪委表示,对调查中发现的杨达才的其他违纪线索,正在进一步调查。

20121025,广州市纪委监察局预防腐败局第二次定期新闻发布会上,市纪委通报称,经初步查明,蔡彬在担任番禺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番禺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局长、政委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等重大违纪行为。目前,番禺区纪委已对蔡彬进行立案查处,并对其实施“双规”措施,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此外,纪委确认,蔡彬的儿子已加入澳洲国籍。“房叔”从“被曝光”到“被双规”,其间只隔14天。

评论: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官员群体中的腐败问题已经非常严重,通过网络揭露出来的、纪检查处的只是冰山一角。民间常言官场是个大染缸,如果有人出淤泥而不染,那就是不合群,另类,领导不喜欢,下属也不喜欢,开展不了工作。当然,这些只是传言,也是无法证实的。表哥、房叔被网络挖掘出来,被纪委查实了的确有问题,传言变成了事实。身正不怕影子斜,官员何必惧怕财产向社会公开呢?找各种荒唐的理由来抵制财产公开,诸如官员的隐私应该得到大力保护,现阶段公开财产会对家庭成员造成不安全感,会让犯罪分子盯上。国家赋予官员公权力,由纳税人来供养,官员就应该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其隐私保护程度相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应该受到限制。那些认为财产公开了会让犯罪分子盯上,那么目前国内高调的富人多的是,财产多的如百富榜的富豪,财产少的如做些小贸易、办些小厂的老板。这些或大或小的商人均能公开开豪车、住别墅、使用奢侈品。另外,治安情况比中国差的国家,官员也照样向社会公开财产。所以说,抵制财产公开的官员除了心虚没有其他合理的解释。如果你不想公开,那么你完全可以辞职,愿意公开财产又想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优秀人才多的是。官员财产公开不是操作难度问题,而是决心问题,态度问题。此外,全国房产信息联网工作一直没有完成,这也不是工作难度问题,而是工作态度问题。全国人口信息能联网,银行信息能联网,房产信息当然也能联网。因此,抵制官员财产公开的利益群体是非常强大的,不管职位高低、部门区别,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或明或暗的抵制。

八、十八大明确法治是治国理政基本方式

2012118,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胡锦涛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