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成果

2011年中国十大法治新闻评述

时间:2012-02-17 10:02:45 阅读

2011年中国十大法治新闻评述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吕甲木

 

(作者简介: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研究室主任,《金汉律师评论》执行主编,宁波市优秀青年律师,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宁波市律师协会侵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宁波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宁波市望京路983楼,31501013616575797邮箱jarmoo@163.com

 

 

2011年已经离我们远去,迎来了传说是世界末日的2012年。可是也奇怪,这世界末日的2012年系农历壬辰年,是龙年。望子成龙的国人希冀自己拥有一个龙宝宝,是故,举国上下的准爸爸、准妈妈们表示压力很大。既然是世界末日,还要拼命造人。在龙年的起点上,回首过去一年在中国发生的法治事件,作为法律人无法平静,也无法激动,惟有脚踏实地,继续为法治事业而默默奋斗。

过去的2011年,对于我们这一国度而言,最大的新闻就是微博自由。我们的宪法规定每个公民有言论自由,我们的政策也宣示中国有新闻自由。但对于生活在这一国度的人民而言,各人的感受自己明白,真是“假作真时真亦假”,谁也不知道何为真相,所以也就失去了探索真相的兴趣。然而,在2011年发展壮大的微博,又重新燃起了人们探索真相的好奇心。说到底,好奇心是人的本性,是无法抑制的。因微博技术导致人人都可成为新闻发言人,人人都可发表评论。微博变成了自媒体,以至于真相到处都是,假相也铺天盖地。此事时刻,作为法律人,深深感到言论自由就在身边,就在手指下。言论自由的实质是指有讲真话的自由。“自由、民主、人权、法治”作为文明社会的普世价值,自由排在第一位。因此,微博自由就是2011年最为重要的法治新闻。

作为一名偏安于东南沿海宁波这一二线城市的普通律师,自从2009年初开始每年推出年度中国十大法治新闻评述后,现在已经是连续第四年推出年度法治新闻评述了。其中由法制日报社主办,以“梳理年度法治新闻,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为宗旨的《法制日报》2011年度十大法治新闻评选结果在20111229日揭晓。其评出的反映中国法治领域重大变化和进步以及产生广泛影响的2011年度十大法治新闻为: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经济民生社会各领域实现有法可依;2.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履行协调和指导社会管理工作职能;3.中央政法委提出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全国政法机关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4.六五普法启动,普法规划明确十大任务领导,干部青少年是普法对象重中之重;5.刑法修正案()五月一日起实施,醉驾入刑效果显现,酒后驾驶大幅下降;6.刑诉法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分别提请审议,初次审议后两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公安机关集中开展打四黑除四害行动,首次全环节侦破跨十四省地沟油大案;8.开行政法规先河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新拆迁条例公布实施终结行政强拆;9.中老缅泰开始在湄公河联合巡逻执法,开创与周边国家执法安全合作新模式;10.校车事故多发,总理提出要求限期立法,立法加速,校车安全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按照大致的时间顺序,本人以一个普通法律人的认识,纯粹从法律、新闻的角度,以客观、中立的立场,认为2011年中国十大法治新闻为:1.药家鑫终审判决执行死刑案及药父起诉张显案;2.李昌奎被改回执行死刑案;3.李庄案第二季、北海律师维权案与律师团 4. 醉驾入刑与高晓松醉驾入狱案;5. 康菲中国漏油案6.7·23”温州动车事故赔偿争议事件;7.私设“黑监狱”非法羁押并故意伤害外地上访人员案 ;8.刑诉法、民诉法修正草案分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北京等大城市首推微博客实名制管理;10.判例指导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首批4个指导性案例。

 

一、药家鑫终审判决执行死刑案及药父起诉张显案

 

20101020,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撞人并刺死伤者案,经媒体披露后成为舆论焦点。之后所发生的一些列离奇的事件,如药家鑫在春节期间在监狱进行演出、法院在西安音乐学院所作的社会调查、药家鑫的家庭背景等等,更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围观。2011 3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杀人案,422日,案件一审宣判,药家鑫被判死刑。520日,陕西省高法维持死刑判决。67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执行了死刑。

 

201184,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药家鑫杀人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代理人张显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其澄清网上不实言论,并公开道歉。20111229日,药家鑫之父药庆卫状告张显侵犯名誉权一案在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开庭审理。在大多数人看来,这是“药家鑫案”的“续集”。虽然原告药庆卫及其代理律师都一再声明,此案是一个独立的名誉侵权案,与药家鑫案的最终判决并无瓜葛。

评述:“药家鑫案”本来只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不具有典型意义,情节比药家鑫恶劣,没有立即执行死刑的有之,情节比药家鑫轻微,被立即执行死刑的也有之。之所以,“药家鑫案”被媒体吵得火热,把法律之外的因素一再放大,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主要是有关人员已经学到了陈水扁撕裂族群、鼓动民粹、操弄民意的精髓。在事件发生的初期,以阶级斗争的方式将贫富矛盾、城乡矛盾的客观事实激发成为民意对立予以报道。目前已经查清,药家鑫家境属于普通工薪阶层,所驾车辆为普通私家车雪佛兰科鲁兹轿车,并不是当初报道的是什么“官二代”、“富二代”。而当初媒体报道的药家鑫自述之所以杀人的动机是“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这一说法成为点燃将客观的城乡矛盾上升为民意矛盾,撕裂族群的导火索。作为诉讼活动的参与人,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出的有利于当事人的观点和意见只要没有捏造案件事实以及有关能够影响公众舆论的事实,即使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公众也不应予以责难。作为被害人一方,因情绪激动,表达一些夸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恶程度的观点也是情有可原。但是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应该保持理性的头脑,在法庭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意见,在其他场合,不应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以及未经核实的案件事实。药家鑫的辩护人以药家鑫属于激情杀人、偶犯、初犯、一贯表现较好,有自首情节作从轻辩护,属于一种循规蹈矩的传统辩护技巧。按理,侦查保密,在未经法院公开开庭前,有关案件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不应公开是刑事诉讼的要求。作为执法机关还是媒体而言,向社会公开药家鑫的杀人动机是“怕撞到农村的人,特别难缠”这一说法是不慎重的,没有政治意识。药家鑫作为社会个体而言,他的人生观不健康,犯罪动机恶劣。这一犯罪动机应该在开庭时由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辩论,供法官量刑时参考。作为执法机关而言,不仅要遵守侦查保密的要求,而且要有政治意识,考虑到公开以后可能会引起民意对立。而作为媒体而言,更要有政治意识和民意预测能力。媒体为博得眼球,制造焦点无可厚非,但媒体将可能激发民意对立、撕裂族群的信息作为焦点予以报道和放大,实属不妥。在药家鑫案中,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应该没有受到舆论的影响,有关裁判旨意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类似,对于手段、情节特别恶劣的杀人案件,被害人家属不谅解的案件,自首并一定能够保命。

 

二、李昌奎被改回执行死刑案

 

2009516,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2010715日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然而,20113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这也由此导致了社会对与云南高院判决的强烈质疑,成为社会广泛谈论的焦点。针对社会各界对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死缓引起的热议,201176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对李昌奎案作出回应。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田成有和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赵建生表示,案件本身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改判有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之所以有争议,主要是对国家的刑事政策及法律的基本精神认识上的差异。省高院认为:判处死缓并不是“放纵”,二审改判是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的意见。“我们国家从2007年开始,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这意味着,死刑的最后核准是在最高法院,表明了国家对死刑的适用要求更加慎重。”赵建生说,目前我国对死刑的政策是,保留死刑,但是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是刑事处罚的最高点,法官在判死刑时,除了国家法律规定,还要依照国家当前刑事政策的指导。”赵建生解释:现在法院在适用死刑时首先考虑的是案件本身的性质。如故意杀人案,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这类犯罪案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对民众的安全感有极大的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一类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这类案件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事出有因,社会危害性比第一类案件相对要小。赵建生介绍: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对于因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适用死刑时十分慎重。而对于第一类案件,也就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是适用死刑,突出打击的重点。判处死缓并不是放纵,罪犯同样受到了极其严重的惩罚。“在李昌奎这个案子中,不存在法院和法官徇私舞弊、偏心的情况。”赵建生表示:这个案子的受害人和被告人都是同村的农民。“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结果。”“这起案件的判决,是经过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的。”赵建生说,省高院审判委员会有27名委员,凡是死刑案件必须经过审委会讨论,必须要过半人数表决同意,才能最终下判决。换言之,至少要有14个委员同意才能确定。“所以,二审的改判不是合议庭或是某个法官就能决定的,是通过审委会集体的讨论认定的。”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之下,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李昌奎案提出了检察建议,认为对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予再审。2011716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李昌奎案件被害人家属送达了作出的再审决定书,对该案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11年8月22,云南省高院在昭通市开庭,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核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929日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李昌奎执行了死刑。

评论:李昌奎的典型意义在于舆论影响司法到了极致,最后云南高院顶不住舆论压力,自己打自己嘴巴,把司法仅有的一点威信给浇灭了。在我国的法定刑中,死刑是一种独立的刑种,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执行死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只是一种死刑的执行方法。判处死刑以后,是立即执行还是缓期二年执行,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而是法院根据当时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导向进行确定。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慎杀、少杀成为刑事法官的价值追求。李昌奎背负两条命案,判处死刑当无异议。然李昌奎之自首以及赔偿损失能否成为免死的理由,是对刑事法官的考验。如本案二审中,李昌奎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改判死缓定不会引起舆论哗然。改判死缓后,虽然舆论有质疑,但此种质疑属于一种情绪的发泄,应该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然而,云南高院在改判死缓四个月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作为法学博士的田成有对媒体记者大谈特谈刑事司法政策,搞错了场合。新闻发布会不是大学讲坛,记者不是法科学生。以致于媒体将田成有的讲话说成云南高院要将李昌奎改判死缓案树立为中国刑事司法的标杆案例,“标新立异”成为云南高院的动机。网络上甚至有人肉搜索田成有等参加新闻发布会的云南高院法官。客观而言,云南高院以自首及赔偿损失为由将执行死刑改判死缓亦并非首例,只是其他案件媒体没有报道。在媒体铺天盖地质疑云南高院“标杆说”后,云南高院顶不住舆论压力了,并于710日提交审委会讨论,716日决定再审,822日再审开庭,当庭改判执行死刑,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云南高院的同一组审委员成员,在李昌奎案事实和法律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3月份可以将死刑改判为死缓,8月份就可以将死缓改判为死刑,自己打自己嘴巴,导致云南高院颜面扫地。在这里,我要说的是最高法院和云南省政法委均不够仗义。最高法院或许认为云南高院自己捅了舆论的马蜂窝,就让云南自己去解决。在最高法院没有提审的情况下,云南省政法委应该协调云南省检察院通过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抗诉,而不是由云南省检察院向云南高院提检察建议。另外,云南高院在自己捅了马蜂窝以后,应对危机的能力太弱,估计已经六神无主,手忙脚乱。云南高院决定再审该案后,应该在程序上积极争取让云南省检察院通过最高检察院抗诉并由最高法院发回重审。再审的决定不应该由自己作出,应该由最高法院作出。最高法院应该有高度的政治意识,有全局意识,要让云南高院有台阶下。因为云南高院司法威信扫地,影响的不仅仅是云南,而是全国法院。自李昌奎案后,全国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又开始增多,法官生怕坚持慎杀、少杀招惹舆论的洪水猛兽。因此,在云南高院陷入舆论漩涡的时候,云南省政法委应该协调云南省检察院通过最高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抗诉。最高法院应该将此案提审或者指定其他省的高院来审理。这样,最高法院或者其他高院不理会舆论,维持死缓判决或者屈服于舆论,改判死刑,至少能够保住云南高院的威信,能够保住法院司法的独立性,能够避免外界质疑云南高院的审委会针对同一案件,覆手为雨,翻手为云。此事件,说明一点就是当下缺乏政治家的中国官僚系统基本上是明哲保身,没有担当。

 

三、李庄案第二季、北海律师维权案与律师团

 

媒体称重庆官方3月底宣布接到对李庄“遗漏罪行”的举报。之后,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已于201142日向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对李庄提起公诉。据检方称,2008年,李庄在上海徐汇区法院担任一起挪用资金案的一审辩护人期间,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教唆证人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已触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李庄此番被追诉的所谓“漏罪”发生于2008年。当年6月,时任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李庄为上海一名叫孟英的刑事被告人担任辩护人。事实上,如无新罪,李庄将于20116月刑满出狱。但如果新的指控一旦成立,李庄难以重获自由。斯伟江和杨学林两位律师代理本案并出庭为李庄辩护,本案辩护还获得了数位法学家和著名律师如江平、张思之、贺卫方、何兵、陈有西、 吴革、 许兰亭、 李肖霖、 张青松、魏汝久等组成的顾问团的关注和法律技术指导。贺卫方教授为此撰写的《为了法治》一文影响较大。2011419日,江北区检察院复核证据后,认为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存疑,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11422日上午,法庭宣布,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并裁定,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20091114凌晨2时许,广西钦州籍男子裴金德等人在北海市前进路与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黄焕海等3人发生争执并打架。裴金德的朋友裴日红喊来同村青年裴贵、杨炳祺、黄子富等人助阵,双方有肢体冲突。后黄焕海死亡。北海市公安局于20091119日抓获裴金德、裴贵、杨炳祺、黄子富等人。根据其口供,警方认为黄焕海系因裴金德等人将黄焕海劫至码头,殴打致死,并抛尸入海。

201089,北海市检察院对裴金德等4被告人提起公诉。926日,北海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杨在新等4名律师分别担任4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庭上,杨炳祺的辩护律师杨在新申请3名女证人出庭作证,并出示了证人的证词,证实裴金德等人无作案时间。同时在法庭上,4被告人全部当庭翻供,只承认原供述中在三中路段与黄焕海发生冲突的情节,推翻原供述中劫持黄焕海到码头将其殴打致死并抛尸入海的情节,且多人指出警方审讯时存在刑讯逼供,是屈打成招并被迫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庭审结束后,检方认为3名证人的证言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作伪证嫌疑,提出延期审理案件,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北海市公安局分别于201122日和37日将宋启玲和潘凤和传唤到案后刑事拘留,后逮捕宋启玲,并于69日向刚产小孩不久的杨炳燕进行拘留。北海警方称,宋启玲、杨炳燕、潘凤和3证人已承认作伪证,裴金德等4被告人亦承认了翻供系受杨在新等律师的教唆。614日,北海市公安局依法对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4人实施拘传。同日,对杨在新、杨忠汉刑事拘留,对罗思方、梁武诚两人实施监视居住。

2011616,为杨在新等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队伍初步组成,陈光武、朱明勇、周泽等10多名律师赶赴北海,组成“北海律师团”,为因律师伪证罪而遭受追诉的四名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但在北海办案期间,多次遭遇阻扰,中国刑事司法的困顿和刑辩律师的职业风险由此得以集中呈现。20117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就北海律师案发表声明,强烈要求北海市司法机关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律师人身安全,并切实维护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和阅卷等合法执业权利。

评论: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使命与警察、检察院依法打击犯罪、法院依法审判罪犯的使命一样,均为了法治建设,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由于受封建主义观念、阶级斗争观念和某些宣传的影响,老百姓还是认为打击犯罪的警察代表的是正义,即使手段、程序不合法也没有关系,而为被告人辩护的律师是为“坏人”说话,是只认钱的讼师。一些公权力部门由此将自己塑造成为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代表正义,得到群众拥护的“包青天”,将律师作为干扰党和国家正常工作的“麻烦制造者”,是犯罪分子的“帮凶”。因此,司法实践中,常有公、检、法部门将律师当做对立面。如有律师不配合他们的工作,还挑刺的话,那么这些部门觉得这名律师是“太岁头上动土,太不识相,要给点颜色看看”,就开始展示他们的肌肉和胳膊,不会让这名律师安稳、继续从事律师执业,甚至开始反攻倒算,把律师抓起来定罪。律师虽然有司法部主管,有律师协会这一行业组织维权。但无奈司法部在公检法面前是小媳妇,没有能力出头且也不敢出头。因享有行政权力的司法部都不敢出头,受司法部管理的律师协会更加不敢出头。为此,律师如何为自己维权,是让律师行业全面走向不跟公检法打交道的商务律师,还是让维护人权、指出公权力部门错误做法,要求他们依法办事的维权律师也有自己的发展空间。一些有良知、也有一定能力的法学家和律师开始行动起来,开展行业自救,组建律师团。律师团的方式不是法治国家的维权方式,而是属于在当下我国法治不健全的情况下,为了律师行业的生存发展的权宜之计。律师团与其他事件中的抱团作战的目的是一样的,其一就是人多力量大,我们律师不是单枪匹马,也有自己人,不是好欺负的;其二就是取得舆论的支持,取得群众的支持,有这么多有名的法学家、律师介入,能够引起媒体的注意,通过媒体把律师团的声音传递给公众,不让那些被操纵的、颠倒黑白、抹黑律师的报道成为唯一的舆论,让群众能够分清是非,以取得群众的支持;其三就是希望引起体制内有正义感的高层人士的注意,让他们下定决定力推法治。

 

四、醉驾入刑与高晓松醉驾入狱案

 

2011225,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51日施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159日晚,著名音乐人、《同桌的你》作者高晓松因酒后驾驶,造成四车追尾,四人受伤。经交警检测,他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随后,高晓松被吊销驾照,5年内不能再重考。10日下午415分,高晓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17日,高晓松因醉驾案出庭接受公诉,在庭审的过程中,其对自己9日晚醉驾的行为供认不讳,还称“酒令智昏以我为戒”。法庭当日宣布审判结果: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六个月,罚款四千元。高晓松未上诉,于119日服刑完毕正式出狱。高晓松是酒驾入刑后第一个被抓的名人,此案也是目前醉驾入刑判决最重的案例之一。“醉驾入刑”施行后,因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这项新罪名实施7个多月来,酒后驾车呈现大幅下降趋势,法律的教育惩戒作用进一步显现。据公安部统计,51日至1130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20115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4.5%。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33183起,较去年同期下降43.7%。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584人,较去年同期减少176人,下降23.2%。其中,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538人,较去年同期减少65人,下降10.8%。截至1130日,全国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19836,法院已判决10060件。

评论:中国的社会问题很多,同样管理这些问题的法律、政策也很多,但往往均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最后是政策一大筐、问题一大堆。可是,有一项规定真的很有效,那就是刑法修正案(八)的醉驾入刑规定。这估计也是公安部门的最大功绩。醉驾入刑后,当部分法官、检察官还在讨论该犯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情节轻微的是否可以不认为是犯罪的时候。我们的公安部门旗帜鲜明的表态,51日以后,查到醉驾的,一律刑事拘留,作为犯罪处理。各地的交警部门也纷纷行动起来,在5月份进行集中查酒驾,向媒体通报醉驾情况。而且更为可贵的是交警部门已经将查处酒驾作为日常工作之一,而不是特殊时期的突击行动。这样一来,威慑力很大,效果也非常明显。公安部统计的数据可以说明这一切。如果不相信数据的话,那自己以及身边朋友的切身行动就能说明醉驾入刑的威慑力。“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自觉行动,尤其是对公务员、教师、律师、医师等人士。因为一旦醉酒驾驶被查,就会追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其结果就是公务员要被开除,教师、律师、医师的执照要被吊销。这可是这些人的饭碗,不敢为了一点酒而以身试法。醉驾入刑的例子给那些制定公共政策、规范社会管理的部门一个很明显的启示,其一就是“用重典”,其二就是执行要严格,要一以贯之。

 

五、康菲中国漏油案

 

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由于作业方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的失误,从20116月以来,该油田BC平台分别发生溢油事故。至今难见了局。713日,国家海洋局指示康菲公司暂停B平台和C平台的生产作业,92日,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采取三停(停止回注、停止钻井、停止油气生产作业)。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还向社会发布公告,面向全社会公开选聘一家法律服务机构为主、多家法律服务机构为辅的法律服务团队代理渤海溢油索赔案,但目前尚无进展。而在民间方面,广大遭受康菲漏油之害的渔民在公益律师的帮助下,先后在河北、山东、海南等多地提起公益诉讼、集团诉讼,但无一得到受理,全部被法院驳回。康菲公司方面于819日首次发布公告表示道歉,并将承担相应责任,但在1216日,康菲石油公司有关人士在接受《华尔街日报》采访时表示,该公司对蓬莱19-3号油田钻井平台周围的水质进行了检测,还在海岸沿线进行了调查研究,基本没有证据显示渤海湾蓬莱19-3号油田今年6月份发生的漏油事故对环境产生了影响。20111230日,天津海事法院受理“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引发的养殖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012125日,农业部、康菲、中海油总公司分别公告称:康菲出资10亿元,用于解决河北、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补偿问题。

评论:蓬莱19-3油田是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合作开采的,具体由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负责作业。该油田的漏油事故作为我国迄今为止已经公开的最大的环境污染事故,国家海洋局高调选聘法律服务机构代理渤海溢油索赔案,虽然目前尚无进展,但至少可以成为2011年度的法治新闻。目前公开的信息显示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是此次海上原油泄漏事故的作业方,是直接责任者,因此相关部门仅将康菲中国列为责任方,至于中海油在此次事故中作为合作方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则要看双方之前所签订的合同中是否对此有所规定。而他们之间的合作合同并没有公开,因此海洋局对中海油是否要承担责任还是遮遮掩掩的。可是,海洋局对康菲中国漏油事故是盯得比较紧的,而且还经常召开新闻发布会。海洋局这一做法的出发点估计也是为了国家在中美经贸纠纷谈判中取得有利地位。此外,在20111230日天津海事法院受理“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引发的养殖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之前,各地法院对于渔民的索赔诉讼无一受理,亦能说明对于这一事故,国家是在全局衡量,法律维权以及舆论宣传均为国家政治、经贸利益的博弈服务,而法律手段只具有宣示意义。年后,农业部、康菲、中海油总公司分别公告称:康菲出资10亿元,用于解决河北、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补偿问题。这一新闻已经说明国家与美国方面有关漏油事故的谈判已基本达成共识,从政治层面解决了这一侵权事故,并且这一解决的方法是中国式的方法,与其他所有的重大事故一样,均通过政治手段进行善后赔偿,让受害人放弃司法维权。这种处理方式让公众产生了责任方除了康菲外,还有中国方面的责任人,而让康菲对外出面由其独立承担责任的背后,中国方面的责任人私底下可能对康菲进行了补偿。而中国方面的资产均系国有资产,应该接受监督。因此,我们应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资委和中海油进行质询,向社会公开质询结果和中海油与康菲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六、“7·23”温州动车事故赔偿争议事件

 

2011723晚,北京至福州的D301次列车行驶至温州市双屿路段时,与杭州开往福州的D3115次列车追尾,造成D3115次列车2节车厢坠落桥下,另1节车厢悬挂半空,事故造成40人死亡,200余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对于铁道部第一时间掩埋车体,事故还未调查清楚,就已经恢复通车以及对受害者家属的补偿等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20111228日上午,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了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从最初的17.2万元,到50万元,再到91.5万元,几天之内“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遇难者赔偿救助标准出现了“三级跳”。铁道部方面官员称,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人民币15万元,加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人民币2000元,再加2万元的最高保险金,合起来为17.2万元。几经讨论,善后工作组对赔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以17.2万元为基数,加上20万元保险理赔,为37.2万元,另外加上遇难者家属交通费、丧葬费等共计50万元。726日,事故善后处理小组与福建省福州市遇难者林焱的家属谈妥,赔偿人民币50万元。这也是“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一个达成的赔偿协议。727日晚9时许,正在温州负责善后处置的浙江省省长吕祖善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打来电话,称温家宝总理第二天要飞抵温州,视察事故现场,要求高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研究,提出事故赔偿标准的司法建议。浙江高院连夜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建议按照2010年度浙江省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547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1532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帮扶救助金)267870元。728日,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在温家宝总理到来前公布最终的理赔方案,其主要法律依据和赔偿项目、基础标准、基本方法与浙江省高级法院的建议方案一致;同时,在精细计算上述“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扶慰金、丧葬费”3项赔偿数额(547180+50000+15325=612505)的基础上,加上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等)30万元,最后就高采用整数91.5万元。

评论:温州动车事故估计在2011年全球十大新闻中也能够排上座次。动车事故,乃至其他一些的重大事故,如民航、煤矿事故,其善后处理方式均打上深深的中国烙印,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政治性的,由政府来确定赔偿数额,而不是由法院来确定。由于中国法制不统一,政出多门,确定赔偿标准的政府部门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规确定赔偿标准。20091229日通过于20107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赔偿项目,而对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还是依照200451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对一些特殊侵权行为的赔偿问题,国务院、有关部委、最高法院又制定了若干规定。比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91日实施)第33条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624日实施)第9条规定:“旅客在一次旅程中,遭受意外事故,构成第八条所列一项以上之情事时,其保险金给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第10条规定:“本条例所列之保险金额连同医疗津贴,系属法定给付之最高责任,如遇意外事故发生,旅客或其家属不得再向铁路管理局要求任何额外给付。”《国务院关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问题的批复》(1992430日实施)第1条规定:“同意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一千五百元提高到两万元。”这就是最初提出的每名旅客赔偿17.2万元的法律依据。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199411日施行)第3条规定:“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行政规章《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2006328日实施)第3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316日实施)第12条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对于法律、法规、规章之间规定的不一致,我国的《立法法》确定的法律适用规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如果是同一机关制定的,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由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只规定了赔偿项目,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标准,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才要遵守,所以铁道部以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提出赔偿金额为17.2万元,似乎也是有法可依,但不具有合理性。因为铁道部既是赔偿义务人,又是国务院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起草单位,自己为自己制定赔偿标准,显然不符合程序正义。赔偿纠纷最后应该由法院来裁决,如果受害人不接受17.2万元的赔偿,有权向法院起诉。而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316日实施)的规定,可以将该解释中“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解释为侵权责任法,而不包括国务院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因此,作为事故发生地浙江省时任省长的吕祖善在温家宝总理视察之前要求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事故赔偿标准的司法建议,应该是一个积极的信号。最后,事故善后指挥部采纳浙江省高级法院的建议,按照法院审理时依据的最高赔偿标准予以赔偿,不仅具有合法性,也具有合理性,给以后类似事件的处理树立了一个样本。侵权赔偿问题作为民事侵权的基本问题,应该由法律予以规定。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行政部门制定的法规和规章中涉及侵权赔偿问题的规定应该自动失效,针对特殊侵权领域的赔偿纠纷案件如果需要进行利益平衡,不适用普通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的,应该由最高法院制定特定侵权领域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

 

七、私设“黑监狱”非法羁押并故意伤害外地上访人员案

 

2011811,北京警方出动数十名警力,对位于昌平七里渠的一处“黑监狱”突击进行查处,成功将其端掉,解救了一批被非法羁押的外地上访人员。之后,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兵公开通报了昌平“黑监狱”事件。据查,这个“黑监狱”的由保安公司辞职员工牵头,纠集了15名人员,以帮助地方政府维稳为名,与五个省市的政府签订协议,专门帮助地方政府拦截上访人员获利,并将上访人员安置在位于昌平七里渠的一个地方进行非法羁押。更有甚者,该“黑监狱”在非法羁押外地上访人员过程中,其负责人伙同另外十余名“保安员”,对王某进行了长达3小时的殴打,致其死亡,情节特别恶劣,此案已经进入刑事追诉程序。

评论:对于这一事件,我的问题就是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上访?为什么那些地方政府这么怕上访,要迫不及待的阻止上访?为什么上访与稳定扯上关系?为什么维稳是政府的头等政治任务?“被关押”、“被精神病”、“被劫持”、“被离职”,这些新闻看多了,人也就麻木了。那些高喊依法治村、依法治镇、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的人士为什么会怕上访呢。一个正常的人谁也不愿意倾家荡产,不远千里,甚至冒着失去自由、生命的风险去北京上访。不能说每一个上访者的理由均是合法,但我相信每一个上访者均有他们所称的“冤屈”。如何解决这些“冤屈”,虽然让地方政府的当政者绞尽脑计,压力很大。这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但想出以“被关押”、“被精神病”、“被劫持”、“被离职”的手段来对付上访者的确太歹毒。从2011年爆发的一些事件来看,我想政府应该放低身段,应该从过去的高压维稳转向柔性维稳。政府与百姓谈判,向百姓妥协,乃至向百姓低头,向百姓弯腰决不是丢脸的事情,反而还会为政府增加印象分。向百姓低头绝对有可能成为最大的政绩,思路灵活、能屈能伸、胸怀若谷、心系百姓是一合格官员的基本素养。

 

八、刑诉法、民诉法修正草案分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分别于830日、1029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上述两个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2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正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2009年初开始,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草案新增加和拟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七个方面: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我国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2010年开始,着手民诉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此次民诉法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评论:刑诉法作为小宪法,是落实宪法中人权保障条款的实施细则。我国的宪法已经将保障人权纳入其中,但宪法条文不能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适用,缺乏操作性,属于政治宣示条款,仅具有象征意义。而刑诉法是规范国家公权力限制、剥夺公民人权的法律,与每一个公民个人的具体人权息息相关。因此,评价一国人权法的先进与否,不是单看宪法条文,而要看刑诉法的规定。可是,我国的刑诉法的起草、制定、修改基本上是与宪法脱节的。因为,宪法修改以后并没有同时对刑诉法进行修改。此外,我国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基本上由人大法工委委托一些法学研究机构的学者同时起草几个学者建议稿,然后由人大法工委汇总后起草征求意见稿和审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均遵循了这一路径。但是,刑诉法修正草案的起草工作基本上是秘密进行的,从2009年已经开始研究起草工作,那么修正草案是由什么机构、什么人负责起草的,征求了那些部门的意见,还处于保密状态。因此,现在有学者认为刑诉法的修改基本上还是由公安部门和检察部门提出修正草案的,修改的方向、修改的原则均是这些部门决定的,向社会公布的修正案(草案)已经征求了这些部门的意见,是得到这些部门首肯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只是让社会公众对其修正草案的具体规定提些修改意见,总体框架、原则已经确定,不可能会有大幅度的修改。也就是说,刑诉法修正草案中一些具有进步意义的规定是公安部门自愿让与的,是有保留的。但不管怎么说,能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经是一大进步。830日公布的草案中的“秘密拘捕规定”遭到了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质疑,根据媒体的报道,1227日的二次审议稿中已经作出了修改。但是,二次审议稿的全文并没有向社会公开。我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有关人权保障的基本条款应该达到联合国人权公约的最低要求。我国于1998105日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签署至今已经过去了10多年,仍未批准。而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水平比中国落后的人口大国、地域大国批准该公约的比比皆是。所以,以条件不具备而不予批准,显然是一种借口,不能服众。该公约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