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

同济大学张伟君教授: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讲座综述(附回播链接)

时间:2021-12-13 16:12:20 阅读

同济大学张伟君教授: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讲座综述(附回播链接)

来源浙律协知产委 智产家 发布时间2021-08-04





为加强知识产权律师对本专业法律问题、业务问题进行学习交流和研讨,2021年7月3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题讲座通过线上直播举行。讲座由浙江省律师协会主办、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承办,邀请同济大学法学院张伟君教授主讲。讲座由省律协知产委外联部主任乔万里律师主持。当晚在线参加直播讲座人数已超过了1000人。





张教授是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同济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2005年入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成员;2007年被评为首批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2011年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2012年入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等。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对刑法第214-219条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文,做了大幅度调整,准确地说,除了第216条假冒专利罪之外,其他六个罪名全部做了调整。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正式施行。





面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涉及知识产权条款的变化,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中该如何应对?就此问题,张教授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的变动做了系统而深入地讲解。张教授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进程讲起,结合知识产权刑事执法的国际义务,分享了TRIPS协议各成员国应规定适用于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处罚,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处罚,特别是蓄意并具有商业规模的侵权案件。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客体,张教授认为,从立法论角度,知识产权法难以规制的行为,不排除用刑法惩处;从解释论角度,坚持“罪刑法定”。知识产权(私权、民事权利)的权利范围是法定的,需要刑事制裁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更应该法定。一般地,反对扩张解释。若不侵犯知识产权(私权),也就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但假冒他人专利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情况除外。

关于刑事责任门槛的“商业规模”问题。张教授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表面上是将“销售金额”替换为“违法所得”指标,实际上是替换成“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包括“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额”(情节严重)两个指标。张教授提到,刑事责任原则上都是故意犯罪,刑事责任应该比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门槛要高。

关于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关注度较高的服务商标涉刑问题。张教授认为,民事案件的争议,也会呈现于刑事案件中,刑事司法的逻辑,可能更在乎“实质正义”。现实中,商品商标、商品(销售)服务,服务商标,字号或企业名称,企业APP(计算机软件),普通老百姓分不清,张教授以上海特色餐饮“紫燕百味鸡”为例,生动分享了商品与服务竞合的情形。

张教授在涉及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犯罪问题上,特别是对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出版”问题提到,著作权人“一女二嫁”,侵权人善意“出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引起在线律师的广泛热议并提问。张教授同时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主要不是解决权利人的赔偿问题。关于复制发行,张教授结合上海“乐高”著作权案和“永恒之塔大师服”游戏私服案两个刑事案件进行了分析讲解。

最后,张教授在提供深度链接是否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问题上,分析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提供的新路径,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可以认为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施行五个多月了,今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数量仍会快速增长,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可能会面临许多疑难复杂的专业问题,知识产权律师在解决刑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交叉领域,应当有所作为,为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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