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庭:何琼副庭长天一论坛发言实录
何琼副庭长:在商业秘密与不正当竞争论坛何琼法官作了《电商法“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的分享。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本意是出于便捷维权的保护,降低维权成本的考量,是知识产权保护和互联网企业发展中出现的。目前该规则在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表现为:错误通知和恶意通知的比例比较高,影响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被通知人可能为此而遭受损失。对此何法官的演讲内容大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是在理解和适用电商法的相关规则的时候,法院秉持的态度和理念。第二个是电商平台的定位,他在收到通知的过程中对通知审查的标准是怎样的,仅仅只是形式审查后的转递,还是要对通知中的内容是否可能侵权进行判断。第三个是在电商审查标准确定的情况下,权利人提供的通知什么样是合格的,需要包含哪些内容。最后,涉及到必要措施,如果通知合格的情况下,平台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是哪些,这些措施需要符合什么样的原则。
何法官认为在理解和适用电商法的相关规则时应秉持利益平衡与平台自治理念,即注意知识产权和网络产业发展的关系,在坚持严格保护的同时,为产业发展留下空间;平衡快速制止侵权和遏制恶意通知之间的关系,在发挥制度功能的同时,降低恶意通知的不良影响。最终实现平衡各方利益,降低规则运行成本,使通知删除规则能够更有效高效的运行。
对于电商平台的审查标准问题,何法官在分析形式审查标准和实质审查标准的各自利弊基础上,认为平台的审查义务应以形式审查为主,附加排除明显不侵权程度上的实质审查,根据通知内容排除明显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形,以及根据反通知内容排除明显不能证明被通知人行为合法性的情形。同时,电商平台基于经营需要选择提高对通知和反通知的实质审查标准的,应当承担因审查判断错误而导致的法律责任。且对于后者何法官解释道,平台因提高审查标准而承担法律责任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意味着提高审查标准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对平台自我加压的做法应持宽容态度,在解释“合格通知”“必要措施”“及时”时,应为平台自治留出空间。
关于何为合格通知问题,何法官认为立法未规定合格通知的具体内容系有意为之。其主张平台可以根据自身审查需要、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对合格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和细化,并公示。但平台自治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平台设定的通知要求不能对权利人依法维权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者障碍,不能规定与通知内容无关的额外条件;不能对初步证据的要求远远高于法定的审查标准。
最后何法官讲述了如何采取必要措施的问题。其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应遵循审慎、合理的原则,坚持比例原则。根据所侵害权利的性质、侵权的具体情形和技术条件等来加以综合确定,考虑侵权的可能性、侵权的严重程度、对被通知人利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且关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判断标准,何法官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应综合考量投诉规模、审查投入的成本、平台的审查标准、不同知识产权的类型等因素。至于“重复通知”问题,何法官主张平台认为通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通知人反馈审查结果和不符合要求的具体原因,以便通知人进行补正,而不是不断重复。